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适用税率分别是: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除(2)以外的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二、销售或者进口部分货物(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13%; 三、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11%; 四、提供其他服务(除(1)、(3)以外的服务),税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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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征收范围: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特殊项目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包含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 一: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 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二、特殊行为-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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