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或调拨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1.国家财经政策调整,追减已拨入的款项时;2.按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追缴的赃款赃物;3.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专项拨款结余、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增收分成以及基建投资结余分成;4.单位撤并、分设、改制,需重新调配其资产;5.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决定调出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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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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