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或调拨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1.国家财经政策调整,追减已拨入的款项时;2.按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追缴的赃款赃物;3.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专项拨款结余、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增收分成以及基建投资结余分成;4.单位撤并、分设、改制,需重新调配其资产;5.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决定调出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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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是不合法的。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居民生活用房进行征收拆迁均应依法进行。违反规定对被征收搬迁对象进行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造成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应直接负责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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