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或调拨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1.国家财经政策调整,追减已拨入的款项时;2.按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追缴的赃款赃物;3.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专项拨款结余、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增收分成以及基建投资结余分成;4.单位撤并、分设、改制,需重新调配其资产;5.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决定调出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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