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二)停产停业损失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我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三)拆迁补偿费用1、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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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以货币方式补偿,主要补偿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企业因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2、企业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3、因为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物资的运输费等。
南京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因为拆迁对企业地上物的损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2、对拆迁造成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也可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3、物资运输费用和搬迁费用的补偿;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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