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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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没有违约、违法情形的,出租人不能提前受贿房屋。如果是不定期租赁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也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是否可以提前收回房屋,要按实际情况来定,具体如下:房屋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的,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但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限约定,合同约定不能提前收回的,可以与承租人协商;但承租人使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行为,租赁物损坏灭失,逾期不支付租金,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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