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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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首先,贩卖假冒伪劣化妆品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会以罚款的形式,受到行政处罚。其次,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视情节轻重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种情况,要考虑贩卖假化妆品的行为人是否到达刑事处罚年龄。最后,如果贩卖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主体是企业,并且该假冒伪劣化妆品已经取得批准文号的,如果情节严重,会撤销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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