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程序 当事人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设立刑事和解制度,能够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使被害人及时获得充分赔偿,顺应当前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变的时代潮流,降低司法成本,积极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从上述法律来看,当事人和解程序应满足以下条件: 1、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只有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才符合和解的条件。这里的“自愿和解”是指被害人不受外力的干扰,在谅解犯罪疑人、被告人的基础上,出于自己的意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 2、应当满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在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也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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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和解请求,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被害人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由检、法机关组织签订悔过书并与被害人就赔偿事项等达成和解协议,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影响,依约定向被害人支付损害赔偿。但加害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一种程序。刑事案件和解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岁月属于两类犯罪,但如期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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