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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

2023-02-23 257人已浏览
  • 王雨昕律师

    王雨昕律师团队负责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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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一种程序。刑事案件和解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岁月属于两类犯罪,但如期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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