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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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一方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权人为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相应补偿; 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作为共同财产,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一方按揭买房离婚时的处理: 1、房产证上登记双方名字的,房产按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且房产证登记一方名字的,离婚时房产仍归该方,如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获得房产的一方应给予补偿; 3、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的,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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