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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问题

2022-06-17 18: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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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17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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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3、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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