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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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种类如下: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3、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偶尔条款,通常条款,特意待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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