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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特征

2022-08-02 2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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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02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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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时,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应当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内容:有以下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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