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1.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2.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3.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提出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4.农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其中一人成年可以单独申请分户,其中父母应随一方子女,不得单独分户。 5.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6。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为儿子)符合结婚条件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第二宅。 7.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需要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 8.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以村庄规划布局为准,但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25㎡,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40㎡。 三、“一户多宅”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的非法“一户多宅”,主要类型有: 1.不符合分户政策的一户多宅; 2.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 3.骗取审批手续建造的一户多宅; 4.其他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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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农村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一户一宅。 其次,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七)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八)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九)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十)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有特殊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规划、初审等;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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