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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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 1、套型误差过大; 2、面积误差过大; 3、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4、商品房质量有问题; 5、延期交房; 6、在建工程转让情形; 7、法定不得转让的商品房。
在离婚中,夫妻一方无过错,一方有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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