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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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 2、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3、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4、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5、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3、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4、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 5、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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