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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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偿的顺序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包括社会保险以及补偿金。最后清偿的是普通债权。
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有两种: 1.协议分割,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自愿分割; 2.起诉分割,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可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原则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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