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具体办理的手续可参照以下条件: 1.先领取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按要求如实填写,不知弄虚作假,不得涂改。 2.申请书填写好后,先经本村95%的户代表签名,盖指模确认,并经村民小组长同意盖章,然后经村委会和镇驻村干部实地调查核实加盖村委会公章,再提交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 3.镇规划建设办人员审核申请后到实地调查丈量核实,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报级人民政府批准,领取后方可按批准的建筑面积和实地规划动工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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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一般包括:土地所在村签字;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等。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即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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