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文件。登记文件用外文书写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登记文件不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文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需要对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查看时,申请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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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的程序为:1、申请人申请对房屋进行权籍调查;2、申请人向属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申请材料;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该申请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5、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产权的登记程序是: 1、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 2、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 3、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产权审查; 4、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进行绘制产权证; 5、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产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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