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老,我看了控诉书以后对于你的遭遇深表同情,针对你的一些困惑解答如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一、结婚前你出钱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应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虽然你出钱出力帮助你妻子购买房屋、装修,但是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且该房屋也是婚前购买,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或你在该房屋上占有份额。二、在你与你妻子的女儿的关系上,通过你的陈述妻子的女儿14岁和你们居住在一起且你从生活上、经济上对女儿进行了抚养,形成了长达八年稳定的紧密关系,更宜认定为你们双方具有继父女关系。法院的判决应该是你未提供更有利的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三、遗嘱部分,若对方只提交遗嘱复印件并未有其他证据佐证,该遗嘱证据缺乏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你要主张房屋你具有份额,应从遗嘱无效作为突破口申请再审主张继承权,分得相应的房屋份额;其次,你也可以启动赡养权再审程序,寻找更多证据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若是上述主张得到支持,才能达到你继续居住该房屋的目的,不然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文书是可以强制要求你搬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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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分手或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考虑财产取得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同居时间等客观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婚前父母出资贷款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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