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老,我看了控诉书以后对于你的遭遇深表同情,针对你的一些困惑解答如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一、结婚前你出钱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应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虽然你出钱出力帮助你妻子购买房屋、装修,但是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且该房屋也是婚前购买,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或你在该房屋上占有份额。二、在你与你妻子的女儿的关系上,通过你的陈述妻子的女儿14岁和你们居住在一起且你从生活上、经济上对女儿进行了抚养,形成了长达八年稳定的紧密关系,更宜认定为你们双方具有继父女关系。法院的判决应该是你未提供更有利的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三、遗嘱部分,若对方只提交遗嘱复印件并未有其他证据佐证,该遗嘱证据缺乏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你要主张房屋你具有份额,应从遗嘱无效作为突破口申请再审主张继承权,分得相应的房屋份额;其次,你也可以启动赡养权再审程序,寻找更多证据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若是上述主张得到支持,才能达到你继续居住该房屋的目的,不然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文书是可以强制要求你搬出该房屋。
针对婚前出资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同居期间出资买房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分手或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考虑财产取得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同居时间等客观情况予以公平处理。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房屋,房产证登记二人共同的名字,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共有性质,且恋爱同居关系尚不能认定为家庭关系,因此,共同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明确约定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解除共同购房一方已支付的购房款。
婚前购买的房地产离婚分割: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未结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确定是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并责令登记人返还另一方的出资份额;结婚的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但能证明共同出资的,离婚时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为个人债务,首付和已偿还的贷款应当返还;还能证明双方的出资是基于双方都认可购买的房屋为共同所有的,按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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