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交社会保险的情况,应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咨询、信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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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未依法给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单位要对员工进行法律规定的赔偿,劳动者因为单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社保,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购买五险的,为劳动者买五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权利,义务是不能放弃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社保,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不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保的,劳动管理部门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的,不补缴的话,可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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