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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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劳动者在试用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辞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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