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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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有两种。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由司法中心鉴定劳动者功能丧失的程度,属于人身损害即伤残鉴定。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属于劳动争议即生活能否自理。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程序如下: 1、职工或其单位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3、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4、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 5、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专家组诊断; 7、委员会鉴定; 8、签发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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