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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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主动提议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当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
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如下: 1,若公司确定是因业务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雇佣劳动者,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10加一个月的代通金支付补偿金。 2,若公司不是因业务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雇佣,而是以此为借口,就是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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