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拍卖保留价怎么办,法院拍卖的保留价折价规定是怎样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保留价就是竞拍的时候不能低于的价格,法院在拍卖前一般会对拍卖物品进行评估,由专门机构出具评估价格,然后由法院根据这个评估价确定拍卖时的保留价。在拍卖的时候,最终的成交价不能低于保留价。
对于拍卖标的物底价的确定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任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二是对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拍卖,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三是对于强制拍卖标的物底价的预定,应由拍卖法院依职权决定,但拍卖法院对底价的预定,仍应征得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