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底价确定有以下3种情况:
1、任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对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拍卖,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
3、对于强制拍卖标的物底价的预定,应由拍卖法院依职权决定,但拍卖法院对底价的预定,仍应征得当事人即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