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参照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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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流拍后可以降价20%再次拍卖,仍流拍可以按保留价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韧拒绝的法院应在流拍后60日内再降价20%进行第三次拍卖,仍流拍的可以按保留价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拒绝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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