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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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劳动仲裁,并且已经拿到开庭通知书。这是劳动者跟公司同时拿到的,不可能只发给你单独一方。而且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应。如果公司方开庭的时候不出面,会根据有关法律条款强制判处,而且不利于公司方。
拿到开庭通知书后,按照仲裁委的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一式两份的证据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自己保留(质证时要出示原件),以备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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