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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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合伙企业设立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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