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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存在用工关系。在顶替他人上班的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提出反对意见,顶替上班的人所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对顶替上班者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顶替上班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顶替上班者私自替工并不为公司知晓,发生安全事故时,因其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不一定认定为工伤。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上班路线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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