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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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文字相同、图形商标相同、组合商标相同。商标近似: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含义或者含义光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4.、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方法是:将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作为标准;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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