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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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及近似的认定方式:参考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方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按照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原则进行。
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方法是:将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作为标准;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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