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实现的条件是什么?抵押要想实现,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是否有效成立,原则上应以抵押登记的为准。也就是说,凡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有效成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如果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要件的,须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抵押权才能有效。(二)抵押权未受到限制;有时候抵押权虽然有效存在,但是实现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主债权代位清偿时,清偿人虽然可以代位行使抵押权,但是其行使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那么抵押权实现时就会受到限制。(三)债务履行期届满;因为抵押是为了担保主债权,所以主债没有到履行期限的时候,担保的实现当然无从谈起。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虽然未届满,债权人的债权确定不能实现或者有不能实现的可能的,抵押权人也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1、债务人预期违约,即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从其行为可以看出其不履行债务;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者提供担保而遭拒绝。(四)债务人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没有履行债务。如果由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也就没有权利实现抵押权。例如,债务人提出符合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时,债权人拒绝接受,这属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二、房产抵押的限制是什么?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七)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八)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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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有: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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