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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3、出让条件无限制,转让条件有限制; 4、交易市场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权和转让权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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