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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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两者是可以同时使用的,也就是在劳动者并无任何过错的,然而公司解雇的,代通知金需要补偿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代通知金按照上个月的工资计算赔偿的。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工会的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工会对用人单位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纠正; 3、工会提出了意见,用人单位不论是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还是向工会解释理由,都必须书面告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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