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能及社保的转移手续等,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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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手续如下:首先需要转入地社保中心开具同意接受的函件,并且盖章,部分地方需要转出地的社保机构开同意调出函件,并盖章;其次持函件到社保转入地所在的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手续。转移函件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转出单位信息、参加工作时间、缴费截止日期等。
1、到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申请,对申请符合条件的,将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2、到原参保地的社保中心办理好转移社保的各个手续;3、新参保地社保中心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每个流程最多耗费15日,即45日后就能办妥社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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