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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手续规定有哪些

2021-10-01
1、让现在公司所属的社会保险中心发行同意接受的信件,如果外务省发行汇款信息的各机构要求不同,原公司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发行同意发行的信件,有可能在现在公司所属的社会保险中心盖章。2、将收据(或转出信)转移到原公司的社会保险所属机构,如果原公司有社会保险专家,可以委托收据。3、原公司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移,发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转移公司信息、参加工作时间、收费期限等信息的个人收费记录书包括姓名、收费明细、每年收费月和账户馀额等信息。4、持单据到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办理转入。

相关法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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