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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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下:家属因为处理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死亡人员有需要抚养的人,赔偿其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准) 2、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要求护理费、误工费; 3、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4、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年龄不超过60岁))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6、交通费(因处理此次事故所支出的相应费用) 7、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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