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笔迹鉴定没有作出明确结论的,法院应认定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的相应主张不成立,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一般是一方因当事人认为对方所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的笔迹系伪造或变造(如模仿、假冒他人签名等),故而申请笔迹司法局鉴定,以确定该材料上的笔迹是否系当事人本人所写。根据举证规则,在正常情况下,应由主张该书面证据系伪造或变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其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司法鉴定。如果最终的鉴定结论是不能确定该该材料上的笔迹不是当事人本人所写的,当事人所主张的该证据不是本人笔迹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法院应主持对方当事人的相应主张。另外,如果第一次司法鉴定确实没有明确的结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委托鉴定;同时,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考虑从笔迹形成时间方面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该证据系伪造或变造而成,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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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笔迹鉴定的程序: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对应委托案件的鉴定时间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对比的样本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鉴定时间。因为检材和样本在纸张、墨水、保存环境方面的不同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是鉴定中比较难的一种鉴定,据我所知北京仅有不到五家能做这种鉴定,并且鉴定的要求非常严格。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在现阶段还不完善,目前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遇到当事人申请做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一般会因鉴定机构不具备该项鉴定而不与准许。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理不会支持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如果当事人一方没通过法院,而是自己去找了鉴定机构,做出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法院也不会仅依据鉴定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跟鉴定结果—并佐证实际签字日期与显示日期不一致的,就另说了。再补充一点,即便是有些机构可以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一般也是针对相隔两年以上的。如果就差几个月的时间,应该是没有正规的鉴定机构可以做形成时间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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