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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法院认可吗

2020-02-10 91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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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对应委托案件的鉴定时间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对比的样本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鉴定时间。因为检材和样本在纸张、墨水、保存环境方面的不同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是鉴定中比较难的一种鉴定,据我所知北京仅有不到五家能做这种鉴定,并且鉴定的要求非常严格。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在现阶段还不完善,目前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遇到当事人申请做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一般会因鉴定机构不具备该项鉴定而不与准许。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理不会支持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如果当事人一方没通过法院,而是自己去找了鉴定机构,做出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法院也不会仅依据鉴定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跟鉴定结果—并佐证实际签字日期与显示日期不一致的,就另说了。再补充一点,即便是有些机构可以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一般也是针对相隔两年以上的。如果就差几个月的时间,应该是没有正规的鉴定机构可以做形成时间鉴定的。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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