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续签一次),合同到期,员工同意再次续签(第三次签订),单位就必须签订,而且除了员工要求签订固定期限情形之外,必须是无固定期限的了。 广州市仲裁委与中院2011年10月25日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予支持。本条回归到普遍的理解,即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是否续签及续签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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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后,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这样签订劳动合同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自身法律权益,又可以保护相关用人单位的用人时间,符合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与签订次数无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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