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从08年1月1日起算,到你离职的时候,按照一年一个月的工资给你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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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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