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六)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七)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八)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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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进入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居民家庭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商业服务网点垃圾、清扫保洁垃圾、交通物流场站垃圾、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及其他具有生活垃圾属性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混合填埋处置时,应经预处理改善污泥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变、高持水性和低渗透系数的特性,改性后的泥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的规定外,尚应达到以下岩土力学指标的规定: 1无侧限抗压强度≥50kN/m22十字板抗剪强度≥25kN/m2; 3渗透系数为10-6cm/s0-5cm/s。 (3)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经处理后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规定的条件,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处置时应设置与生活垃圾填埋库区有效分隔的独立填埋库区。 (5)填埋物应按重量进行计量、统计与核定。 (6)填埋物含水量、可生物降解物、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有条件的填埋场宜采取机械一生物预处理减量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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