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保险事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也属劳动争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在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对因为超过60日仲裁时效导致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案件予以驳回诉讼请求。但要提出仲裁申请的职工仍要注意,申请仲裁期限是60天,必须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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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即双方都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包括了劳动者拒绝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或者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这时候双方就可以通过普通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解决工伤待遇纠纷。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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