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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下列行为

2023-03-27 19: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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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7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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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3、为了自身利益,擅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 4、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段兰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资金;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别人的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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