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针对四级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几种行为: 1、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 3、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5、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3、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4、侵占公司的财产; 5、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