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驳回起诉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1)原告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实践中对该项要求掌握得不宜太过苛刻,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3)原告没有正当的诉的利益或诉讼保护的必要,法院可以诉讼不合法为由驳回起诉;(4)没有明确的被告;(5)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6)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除外;(8)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9)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发现即驳回起诉;(10)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以及当事人一方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除外;(11)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者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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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等。
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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