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原告无
诉讼主体资格;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
(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
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