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amp;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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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如下: 1、违反告知义务; 2、违反通知义务; 3、违反保证条款; 4、投保人违反保险费给付义务; 5、退保。
投保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而解除;因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因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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